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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安全必修课球盟会首页:“安全保障义务”都有哪些?|普法便利贴

2024-08-12 1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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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值暑假期间,广大青少年频繁进出各类游乐休闲场所,参与各类出游、研学、夏令营等活动,受到各种人身和财产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有必要关注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做好相应的提示、防护的措施,而广大人民群众在享受放松和愉悦的同时也不能忘了注意自身的安全球盟会首页。本期普法便利贴将带您了解有关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法律知识。

  原告由家人陪同至某乐园,期间原告在该乐园内的圆形转盘设施上玩耍时摔倒受伤。该圆形转盘直径约40厘米、距离地面约5厘米,承重后可以转动,转盘四周无扶手设施。原告摔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肱骨髁上骨折(右侧,屈曲型)、上臂尺神经损伤(右侧)。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原告在被告经营乐园内的圆形转盘设施上玩耍,该圆形转盘系能转动,然四周却未安装可供扶手的设施,对于游客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游玩时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作为该游乐设施的经营者,理应提供安全的游乐设施并对入内游玩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就圆形转盘的转动情况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游客履行了告知及安全警示义务,亦未在圆形转盘四周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故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较大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至某公司所经营的卡丁车场馆处进行卡丁车驾驶活动,原告所驾驶车辆的发车顺序是第三位,期间第一辆卡丁车于弯道末段因撞上轮胎防护墙而停车,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事故后,于弯道尽头处挥舞旗语球盟会首页,第二辆卡丁车于弯道内制动停车,然原告所驾驶的第三辆卡丁车于弯道内追尾撞上第二辆卡丁车,导致原告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第一辆车在过弯后因故停车,此时第二辆车与原告所驾驶的第三辆车正行驶在事故弯道之前的直道上,其行驶方向垂直于挥舞旗语的工作人员,且相距有一定的距离,被告设置旗语位置的不合理及发车间隔过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次,从某公司所尽到的提示义务而言,卡丁车运动作为汽车运动的一个类别,具有一定危险性,被告虽陈述其于场地现场张贴有赛道安全须知,并有工作人员在发车前对游客作讲解,并告知旗语含义,与其所运营的卡丁车活动相比,其所提供的培训、采取的提示措施均过于简单;最后,从原告自身角度而言,原告陈述其第一次参与卡丁车活动,因此更应采取谨慎的驾驶方式,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在经过弯道时,并未采取明显的减速操作,导致过弯之后无法闪躲导致撞车,故原告自身存在驾驶不当,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原告至被告处参加蹦床项目活动,原告活动期间连续翻越蹦床,落地时失控,撞到楼梯柱子导致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蹦床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被告要求原告签署声明,告知原告可能存在的危险,已尽到一定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现场视频,原告事发处附近的蹦床间没有“禁止连续翻越蹦床”等警示标志,原告连续翻越蹦床时,场所内无工作人员作善意提醒及劝告,也未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应视为被告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参加项目的危险系数与自身适应能力具有明确的判断能力,特别是连续翻越蹦床更具危险性,原告更应审慎对待,但原告疏于自我防范,未尽到自身安全保护义务,选择更为危险的动作,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球盟会首页。

  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某地双飞五日游”项目,双方签订旅游合同并出具了行程单。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健康申报表,自称患有高血压等疾病,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国内旅游安全告知书》,对饮食、观景、出行的安全作了告知。期间原告随旅行团到达某风情街自由活动,而随团导游则带领购买了自费项目的团员前往他处参加篝火晚会,原告被告知需自行返还酒店。原告在返程过程中,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提供专业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照顾到同一旅行团中游客的不同需求,不应忽视不愿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的权利保护。事发当日,导游将原告等人送至免费景点后径行离去,却告知原告需独自返回酒店,显然未考虑周全,存在不当之处。虽然原告的受伤主要系其自身不慎摔倒所致,但是也与旅游服务经营者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关,被告应对此造成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也就是民法典规定的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一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这里的公共场所既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码头、公园、餐厅等都属于公共场所。

  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这里的群众性活动,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比如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即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体就包括确保场所设施、活动现场不存在安全缺陷、消除安全隐患,对常规风险要做出合理清晰的提示,以及发生危险时要有效控制并及时进行救助。

  法律之所以赋予安全保障义务人这些责任,是因为他们对于经营、管理的场所或组织的活动具有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他们最了解整个场所、活动的实际情况,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也能够以最小的成本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特殊要求,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而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在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它可能基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能基于行业标准、合同义务,还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

  判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参考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因素,以及义务人的保安能力、所采取的防范制止损害发生的具体措施等。比如在一般情况下,非经营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相对较低,通常须履行一般的警示、提示和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即可。经营性场所则基于其营利性、专业性、风险性、安保能力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等因素,应适当提高其安全保障义务水平。而对于特殊群体(老幼病残孕)经常出入、活动的场所,经营者或者活动组织者则应当采用更高的安全标准,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总之,如果义务人在合理期待范围内为避免危险和侵害发生、减少损害后果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对于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在场所或活动中留意各类安全提示,遵守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则,对于可能造成自身损害的风险、状态要具备合理认知和预判。对于部分特殊人群,如低龄儿童,往往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此时作为监护人更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予以更高的关注并谨慎看护。

  如果在公共场所或活动中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对于经营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基于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标准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义务人存在过错的举证只要达到一定的客观认同度即可,比如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提供受害人受伤后的报警记录、医疗记录等均可视为达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如酒店对在此住宿的旅客负有保护其人身或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损害,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若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之分,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则由义务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其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责任份额。

  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确保经营活动和组织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其次,要风险预判与评估。在活动或经营开始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点。

  第三,要制定安全措施与预案。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自然灾害、、人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一方面,要遵守管理规定。仔细阅读并遵守公共场所的提示牌、安全标语和管理规定,不随意破坏设施、不乱扔垃圾、不吸烟等。另一方面,要保持警惕。对周围环境保持警觉,注意观察人流、车流等动态变化,避免发生碰撞或摔倒等意外。

  对于带孩子的家长来说,更要密切关注孩子的动态,确保他们在视线范围内,并教育他们遵守公共场所的秩序和规定。避免让孩子单独行动或接触不安全的物品和区域,如水池、火源、电器等。教育孩子识别危险信号和应对方法,如遇到陌生人搭讪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如何求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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